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682号
杭州尚境服饰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施雪飞诉你杭州尚境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尚境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施雪飞货款9353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被告杭州尚境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