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875号
陶孝康:
我院受理原告刘敏瑜诉被告陶孝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孝康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敏瑜借款本金141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原告预交77元),由被告陶孝康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