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庆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大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庆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10执2109号、(2021)皖0210执2109号之一、(2021)皖0210执21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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