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鲁菊: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与被执行人鲁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21执恢51号之一、(2021)皖0221执恢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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