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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3611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3 15:19:3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10民初3611

吴玉秀:

我院受理张旺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旺根与被告吴玉秀离婚;

二、婚生女张运美由原告张旺根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旺根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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