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4476号
上海爱可赛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可力梅塔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森爱驰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三份合作协议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8859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8859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开具800000元的设备增值税发票;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律师费30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二、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