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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乳之恩,反哺之义
  发布时间:2021-12-25 08:14: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该案中,原告范某今年78岁,其与丈夫年轻时生育了三个女儿,目前原告的丈夫已去世。202077日,原告不慎摔伤后住院治疗76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告自行承担。出院后,三个女儿在照顾了范某一段时间后,协商将其送至养老院。原告范某在养老院期间,因其女儿从未探望,且不同意负担范某后续的医疗费用及赡养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慰藉义务。原告范某年事已高,日常生活需要被照料,范某每月虽领取低保,但无其他收入来源及劳动能力,子女仍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故判决三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1000元整,分摊医疗费用,每月轮流看望母亲一次。

常言道,“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赡养父母是孝老敬老的优秀美德,更是法律要求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作为子女,应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让他们的晚年生活“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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