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170号
梅青:
我院受理原告赵卫东、陶根苗诉被告梅青、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青、被告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卫东、陶根苗借款20000元。
二、被告梅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卫东、陶根苗借款37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赵卫东、陶根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08元(原告已预交3609元,应补缴3609元),由被告梅青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