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969号
陈长峰、宋颖: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飞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飞科电器有限公司维修费用4210710.56元;
二、被告宋颖、陈长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飞科电器有限公司维修费用927106.3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芜湖飞科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985元,由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5万元,被告宋颖、陈长峰承担16985元;鉴定费用57.6万元,由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万元,被告宋颖、陈长峰承担7.6万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