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191号
陶述余:
本院受理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述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900元;二、驳回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302元,由被告陶述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沈军
电话: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