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3383号
奚家坡:
我院受理原告周之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奚家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周之剑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5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由原告周之剑预交),由被告奚家坡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