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694号
李正宏:
我院受理杨志虎与被告李正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李正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杨志虎支付劳务报酬14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由李正宏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