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558号
张国英:
我院受理原告杨志宏与被告张国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张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志宏支付货款531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国英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