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2926号
徐福庆:
我院受理原告马学福诉被告徐福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马学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学福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马学福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29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