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2881号
徐福庆:
我院受理原告李继珠诉被告徐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徐福庆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继珠货款278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由被告徐福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