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259号
马道付:
我院受理原告张先根诉你马道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马道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先根货款151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保全费171元,共计349元,由被告马道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