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执2837号
孙祥富:
你与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1541号 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6920元,并以货款116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79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4041665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涂一民
联系电话:15395308876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