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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执28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5 16:50:1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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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210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21112日向本院立案庭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庭于20211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王坤需缴纳罚金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4009266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郑金凤

联系电话:18010756078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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