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执恢257号
吕成顺:
你与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221民初3221号 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对被执行人宛玉超、邓美华名下位于芜湖市鸠江区凤凰城梧桐小筑H-01号房产进行拍卖。二、负担本案执行费32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4027664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许旻
联系电话:18900537882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