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922号
孙贻平:
我院受理原告党修武诉你孙贻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孙贻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党修武租金163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孙贻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922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