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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3579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5 16:50:5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10民初3579

王次甫:

我院受理原告王宗丰诉被告王次甫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王次甫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宗丰劳务费5848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1262元,由被告王次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0210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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