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656号
董和平:
我院受理原告郑德枝诉被告董和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董和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郑德枝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董和平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