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224号
张芬:
我院受理原告陶良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陶良木与被告张芬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由原告陶良木预交),由原告陶良木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