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朱伟国、朱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21执40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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