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526号
潘长森:
我院受理原告杨青飞与被告潘长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青飞各项损失129895元(该款汇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帐号:126340010400315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青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8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