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648号
胡朝四:
我院受理原告章荣富与被告胡朝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朝四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章荣富各项损失160176元(该款汇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帐号:126340010400315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章荣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95元,原告章荣富负担1112元,被告胡朝四负担1583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