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执2564号
石建波:
你与陈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2551号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其云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39833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11月9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利息为89833元,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归还了50000元利息)。2021年6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为44488.89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324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2220865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缪鹏
联系电话:18900536260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