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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3436-3438、3440、3442、3443、3446-3448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1 10:27:4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3436-3438、3440、3442、3443、3446-3448号

龚奉宗、刘峰平、吴子云、王际达、潘明明、刘华宗、潘光勇、杨永平、潘国恩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俊平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 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并自 2021年7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 (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龚奉宗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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