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4104号
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起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起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起诉:1、判决解除原被告2021年8月13日签署的《购销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货款47550元;3、自2021年9月20日起每日按照总货款(47550元)1%计算违约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合计为1902元;4、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