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执恢245号
陶晓妹: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人民118874.1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芜湖佳福职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9000元;四、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判决书上第一、三项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坐落在芜湖县六郎镇金桥尚品04幢401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负担本案执行费181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2156069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许旻
联系电话:18900537882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