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610号
胡嘉琪:
我院受理原告苏鼎彝与被告胡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胡嘉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苏鼎彝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标准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胡嘉琪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