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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执恢251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5 09:54:4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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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贤发、芜湖卡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你与芜湖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022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10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10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1004461.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244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2494569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联系电话:18900536302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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