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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执2694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5 09:53:4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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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221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于202110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10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17955.58元、律师费5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763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2495764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芮道昌

联系电话:18900537579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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