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075号
李正宏:
我院受理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正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1670元及违约金2167元,合计2383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225元),由被告李正宏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