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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2063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3 15:41:2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2063号

饶玉宝

我院受理原告季安诉被告饶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饶玉宝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季安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缴纳4400元),由被告饶玉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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