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执2563号
朱胜龙:
你与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按5000元/年的占用费至房屋实际腾让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占用费为375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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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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