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821号
郭道强:
我院受理原告芮秀云诉你与胡达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二、被告胡达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芮秀云2020年下半年欠付租金7560元;三、被告郭道强和被告胡达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芮秀云2021年1月至6月欠付租金17640元;合同解除后后续房屋占有使用费按4000元/月标准继续支付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芮秀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465元,由被告郭道强265元,由被告胡达旺承担2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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