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712号
邵纪阳:
我院受理原告刘飞诉被告邵纪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纪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飞货款2.8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2.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刘飞负担1元,被告邵纪阳负担511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