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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发布时间:2021-10-29 21:13: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湾沚区法院六郎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陈某福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与监护人系父子关系。20214月,被申请人陈某深因喝酒导致慢性酒精中毒突发疾病,被送往皖南康复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痴呆病(酒精中毒),处于意识不清状态。

因陈某深已经离婚,且孩子尚未成年,其本人神志不清、生活无法自理,申请人陈某福于1018日向湾沚区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陈某深的监护人。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某深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帮助当事人快速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加班加点,仔细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前往陈某深居住地和所在辖区村委会了解其身体及精神状况。通过调查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承办法官认为,陈某深目前的精神健康状况,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丧失或部分丧失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法院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且对预防并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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