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702号
唐隆春: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渡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唐隆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渡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33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13元,合计163元,由被告唐隆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