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826号
刘小代: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诉被告刘小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小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信用卡本金65328.58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刘小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0元(原告已交纳2755元),由被告刘小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