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703号
李兴武:
我院受理原告潘守富诉被告李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李兴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潘守富借款本金200000元,2017年2月12日前欠的利息48000元,并自2017年2月12日始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给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2元(原告已缴纳3511元),由被告李兴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