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543号
赵荣春:
我院受理原告武勇诉被告赵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勇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即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清借款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以每月600元为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暂计为1282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道辉
电话: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