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553号
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李士平与被告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士平支付拖欠的运费9950元;
二、被告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士平支付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年利率5.005%标准,以欠款9950元为基数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债务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