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4039号
曹龙华: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吉链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沈军
电话: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