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4023号
芜湖大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长宁县豪盛竹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宁县豪盛竹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起诉: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5412元(大写陆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