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944号
余忠安:
我院受理原告丁有保诉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有保起诉: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
2、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暂计人民币17620元,款清息止(详见利息计算表)。
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方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