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733号
黄静:
我院受理原告陈红诉被告黄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红起诉: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1365元;
2、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