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229号
张登道:
我院受理原告张克伟诉被告张登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张登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克伟借款本金218000元,并自2021年3月12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被告张登道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