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919号
林永超、汪宗春: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承建支行诉被告林永超、汪宗春、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承建支行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林永超、汪宗春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98265.72元、借款利息(含罚息)137465.84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31日,并应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合计人民币535731.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林永超、汪宗春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首创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芜湖市湾沚区阳光半岛47幢403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律师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